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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孟偉陽
  “復旦投毒案”二審期間,被告人辯護方提出的“黃洋因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死”觀點曾引起社會高度關註。為更加透徹理解二審法院對黃洋死因的認定,在案件二審宣判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本案的另一位司法鑒定專家——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感染病科副主任王暉。
  王暉從事感染性疾病及肝病的臨床診治及基礎研究長達二十餘年,目前是中華醫學會上海感染病專科分會委員兼秘書、上海醫學會肝病專科分會委員、上海市感染性疾病科臨床質量控制中心委員,曾為日本國立病院長崎醫療中心訪問學者、美國德州醫學中心貝勒醫學院博士後。
  “是否死於乙肝,我們需要根據病史、體格檢查以及一系列實驗室檢查等綜合做出判斷,實驗室檢查包括乙肝病毒血清學和病毒學指標等。”王暉表示,乙肝病毒血清學里有不同的指標,不同的指標含義不一樣。“第一次醫院做出來是錶面抗體陽性,第二次是錶面抗體、e抗體和核心抗體陽性,兩次做出來都是抗體陽性,抗體的意義和抗原的意義是不同的”。
  王暉進一步解釋,乙肝錶面抗體如果陽性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註射過乙肝疫苗,第二種是感染過乙肝,現在已經恢復,有免疫力。e抗體和c抗體陽性說明既往曾經感染過乙肝病毒。“黃洋兩次的結果不完全一致,是因為他處於一個肝衰竭期。在肝功能衰竭期,人體的免疫功能可能有一定的變化,這個時候抗體的滴度可能會產生相應影響。但不管是哪一種結果,都不能說明這次肝衰竭是由乙肝引起。”
  王暉還提到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抗HBc-IgM,“這個指標陽性對於診斷急性乙肝或者是慢性乙肝的急性發作是有幫助的,但黃洋在中山醫院曾經做過抗HBc-IgM,是陰性。還有一點,是否有乙肝病毒的複製,一個非常重要的病毒學指標就是HBV-DNA,這是病毒複製和傳染性的直接指標,但是黃洋檢測HBV-DNA是陰性”。
  王暉認為,如果出現乙肝病毒的爆發,那麼肯定有病毒的複製,有病毒複製的話當時就應該檢測出HBV-DNA陽性,但黃洋檢測結果是陰性。“另外,就是抗HBc-IgM,如果他當時有慢性乙肝正好是急性發作,那這個也應該是陽性,但他是陰性”。
  本報上海1月8日電
  (原標題:多個醫學指標排除“乙肝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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